深圳市住建局拟精简公积金贷款定义调整共同申请人的范围
今日,深圳市住建局发布《深圳市住房公积金贷款条例》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
修订后的《贷款条例》共8章38条包括主要总则,公积金贷款申请,公积金贷款期限和利率,公积金贷款担保,办理程序,公积金贷款偿还,监督管理,附则
1.简化公积金贷款定义,调整共同申请人范围。
一是在此次修订中,拟将原贷款条例中公积金贷款的定义调整为包括普通公积金贷款和商转公贷款在内的公积金贷款,并将公积金组合贷款调整至业务办理程序一章,使规定更加明确,二是拟在此次修改中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无论是否缴纳住房公积金,均可作为共同申请人,同时还明确,申请人的配偶,父母,子女为购房人的,应当为共同申请人。
二,根据实际业务需要,增加相关条款内容。
一是基于目前深圳房价的实际情况,为防范金融风险,在商转公贷款中增加了对存量商品房的评估要求,即申请商转公贷款的住房为二手房的,原商品房按揭贷款余额应低于以二手房交易参考价为重要参考计算的总价的70%,二是增加了两种不支持公积金贷款的情况。
三,执行上级调控要求和本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并将相关内容补充纳入贷款文件。
一是结合国家,省,市对公积金贷款的监管要求,将原公积金贷款审核中只查我市公积金贷款的条件调整为查全国公积金贷款,二是根据深圳市房地产调控政策及相关要求,将二手房交易参考价作为计算房屋总价的重要参考,用于替代原房地产评估机构的评估价格没有二手房交易参考价时,以评估价计算房屋总价三是补充贷款文件中的相关规定,如商品房的界定,购买城市更新和棚户区改造住房申请公积金贷款的担保方式,限制以住房作为抵押物转让,房屋权利变更前需还清公积金贷款等,均纳入贷款条款
四,调整部分条款,以更好地适应实践需要。
一是为充分保护职工利益,从源头上解决行政复议案件,本次修订拟将职工行使异议审查权的时限由5个工作日调整为6个月,二,为适应深圳市现行住房政策体系,根据国家和深圳市现行住房政策和住房分类,深圳市住建局将原经济适用住房,人才住房,商品住房分类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共有产权住房,商品住房三类,三是结合深圳公积金贷款业务实践,深圳市住建局在规定中明确,异地缴存公积金的本市户籍职工在本市购房,向本市公积金中心申请公积金贷款的,其购房主体由职工本人扩大至职工本人或其配偶。
此外,本次《贷款条例》修订结合深圳市贷款业务发展实际,对部分条款进行了调整比如删除了本市户籍和非本市户籍职工的相关表述,基于自助渠道网贷业务功能,优化了业务办理相关条款的表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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